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浙监刑执〔2021〕16号
浙江省金华监狱罪犯蔡立峰,男,1980年3月8日出生,汉族,住杭州市江干区。因犯受贿罪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以(2013)金婺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。该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2013年12月12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3)浙金刑二终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减刑后,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。
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,该犯患有严重疾病,经审查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之规定,我局决定对罪犯蔡立峰暂予监外执行。
浙江省监狱管理局
2021年1月28日